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法律中定义的两个独立的概念,它们在责任类型、违约条件以及后果上有很大的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缔结合同时,由于其严重失职或不负责任的行为而加重另一方的损失,从而导致一定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讲,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实际执行合同时,一方没有按照契约的明确规定履行责任,而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由于此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依法律,则要求违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讲,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义务中,一方没有按照明确约定去履行相关义务,而使得另一方受到损失后,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
从所涉及的主体来看,缔约过失责任一般涉及契约双方,违约责任则常涉及继发的第三方。以“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和“民事责任”(civil responsibility)的概念来概括,缔约过失责任多与社会责任有关,而违约责任则多与民事责任有关。
清楚理解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不同,有利于帮助双方有效地管理合作关系,也有助于明确合同中涉及的责任,防止双方出现纠纷。
拓展知识:此外,相对于上述两种责任,法律还认定了许多其他类型的责任,比如侵权责任、疏忽责任、惩戒责任等。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则需承担赔偿责任;疏忽责任是指因一方不谨慎造成另一方损失或者危害时所负责任;惩戒责任是指因一方违反法律,另一方由于在惩戒这种不当行为而产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