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有关当事人的确定:在立留置权之前,首先要确定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人,既要确定原所有权人,又要确定要留守押的承受人。
2、有关留守押物的确定:留守押物应当明确,其意义在于,当事人的权利受损时,保护其利害关系,否则,权利人可以对任何物品占据留置权,而物品的客观价值并不能满足权利人的要求,给权利人带来损失。
3、有关留守押的形式:一般而言,留守押应以占据物品形式出现。占据物品,指的是保护人暂时地占据有关的第三人的财产,以满足其自身的权利。
4、有关留守押的期限:留守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留守押的期限可以延长,也可以缩短,但是不能超过一年。
拓展知识:
留置权的救济手段:
1、申请执行: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通过法律手段执行留置权。
2、申请保全: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要求对财产采取保全行为,防止留守押物毁损或被挪用,延续留置权的效力。
3、采取维权行为:当留守押物被损毁、挪用或侵犯留置权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赔偿或其他补救行为,以补偿已经损失或其它形式报偿损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