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支付货款按月给予折扣的情况,发票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效果而开具,不得按月累计开具,即每次应按货款实际发生金额开具一张发票。开具发票时,应注明折扣信息,如折扣金额、折扣率等。要强调的是,若折扣前后的实付金额出现明显差额,发票开具仍按实际发生金额开具,而不得按月累计开具。
另外,如果购买方在折扣后仍收取发票,销售方也可以开具发票,但需要使用备注栏注明折扣金额,保证购买方在报税时能够充分体现有关的折扣信息,使得税收政策能够得到充分执行,以保证双方的利益并实现相应的税收负担及社会保护目标的实现。
另外,折扣货款还需要体现在发票定义中,即发票类型中,应该明确折扣货款的发票类型;同时,也要强调,对于折扣货款的开具,开票方应充分甄别购货方的身份信息,以保证电子税务发票的有效性。
总之,在开具发票时,应按实际发生金额开具,同时若折扣前后的结果有明显差额,应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并在定义中明确折扣货款的发票类型,同时,开票方需要对购货方的身份信息进行甄别,以保证电子税务发票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拓展知识:
开具发票时,应根据实际经济效果而开具,发票开具的经济效果是发票双方的纳税义务和实际付款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开具发票的经济效果对于发票双方都有着重要的作用,针对发票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发生的经济效果,发票的面额应反映发票双方的实际付款金额,以及实际应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