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对公益性捐赠如何规定的?

2023-07-07 19:4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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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改变了公益性捐赠的定义,企业在捐赠活动中应当创新模式,落实公益事业,发挥社会责任,为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做出贡献。

新准则对公益性捐赠如何规定的?

根据新准则,公益性捐赠在理论上应该提供给公众某种有利的增加或者发展服务,未经收入减免的捐赠。新准则对公益性捐赠的定义有所不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归入公益性捐赠:

(1)在政府、公共机构或慈善事业上支出的捐赠,要求有实质性的收益,并证明明确的功能和受益者;

(2)支出的捐赠,专门用于促进培训、教育、艺术、文化、体育等公共利益;

(3)支出的慈善捐赠,必须向贫困人士、病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等倍受关爱和帮助之人提供帮助和援助;

(4)支出的捐赠,支持政府的行政活动,以及为社会提供有益的公共服务,例如消防、警察和救护等。

此外,新准则还规定,捐赠企业要根据其捐赠活动进行记账处理,把捐赠部门和对方机构的名称明确地标明在收支表中,并做出详细的描述,以便分析捐赠的来源和性质,以及捐赠的意义。此外,企业还应进行完整的签字程序,记录签字人、签字日期、筑建和建档日期,以确保捐赠活动的有效性。

总之,新准则对公益性捐赠的规定有所改变,在捐赠活动的记账处理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捐赠活动中,要积极创新公益性捐赠模式,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真正落实公益事业,为社会所有人着想,为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做出贡献。

拓展知识:随着公司治理的成熟,现代企业社会责任(CSR)也成为许多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此外,企业还应该用普遍的公民主义思想和行为,尊重社会安全、多样性、保护环境、参与公民社会等行为,扩大自身责任,以在全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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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性捐赠及公益性社会团体规定

    公益性捐赠是指由社会上有财力的单位或个人捐赠财物,用于支持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国家重大事业建设或者公共福利事业和其他公益性项目的行为。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由具有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动推动和参与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健康、环境保护等公共事务的活动,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以上是关于公益性捐赠及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规定。在实施公益性捐赠和社会团体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公共权益,为实现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拓展知识:公益性捐赠及公益性社会团体规定中,“公益性”是指服务于公众利益、无回报、无利益冲突的事业活动。

  • 老师您好,请问如何区分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企业向当地村委会举办活动的无偿捐赠属不属于公益性捐赠?谢谢

    公益性捐赠是指公益、救济性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公益性捐赠是一件很高尚的行为,国家税法通过优惠政策对此予以鼓励,因此很多纳税人便想当然地认为公益性捐赠肯定都免税,没有什么可以筹划的,其实不然。 公益性捐赠的条件限制: 确实,国家为了鼓励社会公益性的捐赠,在税法中规定了一定的优惠条款,但这一条款的实施却是有一定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得到全额免税,否则便应全额或部分缴纳税款。 首先,捐赠应该通过特定机构进行。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只有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才能够免税,纳税人自行进行的捐赠,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 其次,捐赠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这些对象包括:①向红十字会的捐款。②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③对特定教育事业的捐赠,如对国家出资兴建的中小学的捐赠。④对某些特定文化事业的捐赠,如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⑤向某些团体的捐款,如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自强救国基金会、团结自强协会、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等。⑥对于风灾、火灾等的捐赠等等。 再次,捐赠有一定的限额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通过特定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纳税人经过特定程序进行的公益性捐赠,除了外资企业可以全额扣除外,都有限额规定:①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通过特定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内一般性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向红十字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向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 如何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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