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营改增前已计提增值税的调账处理
答:企业计提但是最终未发生纳税义务而未缴纳的增值税,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3点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对于营改增前已计提营业税的调账处理,我们可以看个案例:
某企业在营改增前2016年4月计提收入50000元,但是由于约定是在2016年6月份收款,当时也未计提营业税及附加,营改增后的税率是6%,试进行其会计处理说明。
2016年4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在2016年6月合同约定要收款,当月假设也收到了这笔款项,50000/1.06*6%=2830.19元,此时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2830.1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0.19
仍承上述的案例,我们假设企业在2016年4月进行了计提营业税及附加的处理,此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当时发生时计提营业税是50000*5%=2500元,附加税费中城建税:2500*7%=175元,教育费附加:2500*3%=75元,地方教育附加:2500*2%=50元,共计是2800元,下面的待交是小编作的区分,现实当中纳税人可以灵活运用待交的营业税的事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待交)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75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方教育附加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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