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增值税法规定,企业购买的货物或者接受的劳务,如果用于职工福利,那么这部分的进项税额是需要转出的。这是因为这部分货物或劳务并没有用于生产、销售等可以抵扣税额的经营活动,而是用于非经营性的职工福利,所以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具体来说,企业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其应缴纳的销项税额。但是,如果这些货物或劳务用于职工福利,那么这部分的进项税额就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额,需要进行转出处理。这是因为职工福利并不属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不能产生销项税额,所以不能用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购买职工福利的方式,来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如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职工福利的方式,来抵扣应缴纳的增值税,那么企业可能会通过增加职工福利的方式,来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这对国家的税收收入是不利的。
拓展知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是增值税的两个重要概念。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这就是增值税的抵扣机制。但是,如果进项税额用于非经营性的职工福利,那么这部分的进项税额就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额,需要进行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