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胁迫指什么

2023-07-18 18:56 来源:网友分享
246
胁迫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是指实施人以暴力或非暴力方式,迫使其他当事人改变本应由其自愿决定的行为。这种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民事自主权,因此,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效力可以被撤销。撤销后,实施人可以请求补偿或重新确定权利和义务。如果被胁迫的当事人要撤销其被胁迫的行为,应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所有当事人都应遵守法律规定,采取保护措施,以确保活动的有序安全进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胁迫指什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胁迫指的是:实施人对其他当事人的行为,其目的是迫使其他当事人改变本应由其自愿决定的一种侵权行为。

它分为暴力形式的胁迫和非暴力形式的胁迫,其中暴力形式的胁迫是指实施人以肢体力或其他的外在形式,对其他当事人施以威压和恐吓的行为,要求其他当事人改变原有的行为;而非暴力形式的胁迫,是指实施人利用以他人的特殊关系或其他重大事实的存在,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其他当事人改变原有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胁迫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实施行为人有胁迫之目的;二是胁迫行为造成法定的效果;三是胁迫行为足以产生强迫性而不是自愿性的影响。

由于此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民事自主权,因此,它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效力可以被撤销。但是,由于撤销行为实施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效力已经发生,因此撤销行为实施人可以请求补偿或重新确定权利和义务,以使其权利得到保护。

从上述描述可以得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胁迫是指实施人以暴力或非暴力的形式,违反当事人的自主权,迫使其做出不符合自己意愿的行为。在相关案件中,如果被胁迫的当事人要撤销其被胁迫的行为,则应当履行当事人损害赔偿义务。

因此,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无论是实施人还是被胁迫的当事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保护。只有在充分考虑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确保民事法律活动的有序安全进行,避免社会和个人的损失。

拓展知识:在民事案件中,如果被胁迫的当事人要撤销其被胁迫的行为,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举证,争取胁迫行为能够产生合法效力;

2、抗辩,驳斥实施人拒绝撤销的理由;

3、索赔,要求实施人进行补偿;

4、申诉,将实施人提起民事诉讼。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文章
  • 存货为什么是负数
    存货为什么是负数?在很多情况下,企业的存货都是需要定期进行盘点的,那么企业的存货在盘点过程中就会出现三种情况,分别是正数、平数和正数;当企业存货出现负数的时候,可能会因为几种原因导致的,比如说企业外购的货物入库,但是没有发票到账;企业盘点的过程中出现盘盈的情况以及调整利润导致存货记录出现差错的;更多关于存货负数的相关介绍资料欢迎你们来阅读下述文章试试。
    2025-02-13 10
  • 为什么可以出口退税
    为什么可以出口退税?按照相关政策的解读,出口退税的政策一般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增加出口,提高国内产品在国际贸易上的竞争力;而对于出口退税的要求必须满足一定条件,这个出口退税满足条件知识,小编老师已经整理好相关资料给大家,如果你们想要学习这方面的财务知识,都是可以来阅读下述文章,对你们理解肯定都是有所帮助的。
    2025-02-20 2
相关问题
  •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行使撤销权B.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C.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D.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您好,选项A当选,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请问这14题的D选项,应该属于受胁迫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为什么答案说是无效法律行为?

    您好:单方法律行为只是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并付之于行动就生效的行为,效力取决于个人意思以及行为。做出意思表示并做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就生效,不符合法律行为就无效。

  • 胁迫为什么不选择可撤销?

    你好。同学。 胁迫本就是不自愿的,而是被迫的,他的效力是无效的,不是可撤销。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才是可撤销。

  • 为什么胁迫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因胁迫而为的其他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中的欺诈有什么区别

    同学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