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胁迫指的是:实施人对其他当事人的行为,其目的是迫使其他当事人改变本应由其自愿决定的一种侵权行为。
它分为暴力形式的胁迫和非暴力形式的胁迫,其中暴力形式的胁迫是指实施人以肢体力或其他的外在形式,对其他当事人施以威压和恐吓的行为,要求其他当事人改变原有的行为;而非暴力形式的胁迫,是指实施人利用以他人的特殊关系或其他重大事实的存在,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其他当事人改变原有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胁迫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实施行为人有胁迫之目的;二是胁迫行为造成法定的效果;三是胁迫行为足以产生强迫性而不是自愿性的影响。
由于此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民事自主权,因此,它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效力可以被撤销。但是,由于撤销行为实施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效力已经发生,因此撤销行为实施人可以请求补偿或重新确定权利和义务,以使其权利得到保护。
从上述描述可以得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胁迫是指实施人以暴力或非暴力的形式,违反当事人的自主权,迫使其做出不符合自己意愿的行为。在相关案件中,如果被胁迫的当事人要撤销其被胁迫的行为,则应当履行当事人损害赔偿义务。
因此,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无论是实施人还是被胁迫的当事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保护。只有在充分考虑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确保民事法律活动的有序安全进行,避免社会和个人的损失。
拓展知识:在民事案件中,如果被胁迫的当事人要撤销其被胁迫的行为,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举证,争取胁迫行为能够产生合法效力;
2、抗辩,驳斥实施人拒绝撤销的理由;
3、索赔,要求实施人进行补偿;
4、申诉,将实施人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