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如何享受

2023-08-01 13:3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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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作为投资成本来加计扣除。这主要包括三部分:研发费加计扣除,制造费用加计扣除和差旅费加计扣除。研发费加计扣除包括购买设备、原材料等研发成本,扣除额度一般为研发总成本的50%。制造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制造技术产品或技术过程中的投入,扣除比例也为研发总成本的50%。差旅费加计扣除是指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期间的差旅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此外,根据国家政策,新材料、新技术的改造和研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服务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如何享受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是指,中小型生产企业能够把所投入的技术研发费用作为投资成本来加计扣除。一般来说,分三部分:研发费加计扣除,制造费用加计扣除及差旅费加计扣除。

1、研发费加计扣除:指购买设备、原材料、外部专家咨询服务等研发成本,加计扣除额度一般为企业投入的占研发总成本的50%,但须注意,加计扣除视为当年研发投入成本,超出此部分的研发投入,最高不超过100万,比例计算研发总成本的10%作为加计扣除金额。

2、制造费用加计扣除:指企业在制造技术产品或技术过程中投入的制造费用,一般加计扣除比例为占研发总成本的50%,并追到10万元不限。

3、差旅费加计扣除:指在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期间,为增进企业研发技术而支付的差旅费用,加计扣除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拓展知识:

中小型生产企业加计扣除费用的类型可不仅仅局限于上述三种,根据国家的政策,还可以扩展到新材料、新技术的改造和研发等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服务费用也是可以加计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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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您好!公司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如果享受小微企业政策还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同学您好,在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体系下,技术先进服务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从事服务外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有一种是从事服务贸易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个优惠不能和小策的政策同时享受,选择一个就可以

  • 不管是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75%的扣除吗?

    是的,除了烟草行业等几个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行业外,都是可以享受这个加计扣除75%的政策的。

  • 我们申请了科技中小型企业后,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了吗?

    你好,你有研发项目就可以。

  • 我们不是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但是是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研发非要加计扣除政策吗

    同学, 据河北日报11日报道,1月10日,河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涵盖突破国际一流技术、研发国内空白技术、攻关关键共性技术、布局前沿重大技术、设立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打造国际化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等多项举措。该意见还对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决策权、为科技人员松绑减负、增强企业创新普惠性政策供给等提出具体要求,以期突破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意见提出,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75%,如何申请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网址是哪里

    您好,按以下办法申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地网址不一样,具体贵公司是哪个省的啊?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3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十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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