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抵扣需要把握的要点
(一)对时间界限的确定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论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在2009年1月1日后开具,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里所讲的"已购进"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对可抵扣凭证的确认
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及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和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均需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并在认证当月(所属期)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申请比对,并在取得稽核结果的当月(所属期)抵扣.
这里讲的税控设备专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不包括税眼.
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需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只有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抵扣.
是否为税控设备开具,主要看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在税控码区域打印了税控码(即密文),税控码由数字和符号组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有5行税控码,每行38位,共190位.
第二、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需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否则购买方不能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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