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
一、概念、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种类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注意
划线支票仅为普通支票的特殊形式,不包括在支票的种类当中。
(三)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注意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均允许个人使用。个人不得使用的支付结算方式有:(1)商业汇票;(2)托收承付;(3)国内信用证。
二、出票
(一)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二)出票
1.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注意
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有6项,无“收款人名称”。
2.授权补记事项(支票独有):金额+收款人名称。
注意
(1)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三)签发注意事项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理解】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付款
(一)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出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补充1】
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补充2】
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二)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对空头支票,付款银行有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