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一 汇兑
一、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二)分类
信汇、电汇。单位、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一)签发
必须记载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金额;收款人;汇款人;汇入地点/汇入行;汇出地点/汇出行;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汇款人/收款人开立了账户的写账号)
(二)受理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
户的证明。
(三)汇入
收款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三、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考点
二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二、程序
(一)托收
(二)承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付款人开户银行
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三)停办托收
1.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2.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四)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
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 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考点
三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一、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程序
(一)签发托收凭证
注意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
名称。
(二)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三)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付款人(包括银行和单位)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但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拒绝证明(3日内)。
考点
四 国内信用证(2018 年变化)
一、概念及分类
(一)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二)我国信用证为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三)适用: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
(四)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五)分类
二、信用证业务当事人
(一)申请人: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服务接受方。
(二)受益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服务提供方。
(三)开证行: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四)通知行:应开证行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五)交单行: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
(六)转让行: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
(七)保兑行:开证行授权/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八)议付行:开证行指定的为受益人办理议付的银行。(可以不止一家)
三、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一)开证
1.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贸易合同。
2.受理开证:
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的担保。
3.开证:
(1)信开信用证:开证行加盖业务章寄送通知行。
(2)电开信用证:开证行以数据电文发送通知行。
(二)保兑
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行之外作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协议的确定承诺。
(三)修改
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明确修
改内容。信用证受益人同意或拒绝接受修改的,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
(四)通知
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开证申请人没有指定,则开证行有权指定通知行。
(五)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六)议付
1.议付是指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在开证行/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
2.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3.信用证明示可议付,未被指定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银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
4.受益人请求议付。
5.议付行在受理议付申请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决定是否议付。
(七)索偿
1.议付行将注明付款提示的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及单据寄开证行/保兑行索偿资金。
2.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约定是否有追索权。
(八)寄单索款
(九)付款(5个营业日内)
(十)注销
开证行对信用证未支用的金额解除付款责任的行为。
1.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预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
2.其他情况,须经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转让行、受益人协商同意,或受益人、保兑行(议付行、转让行)声明同意注销,并与开证行达成一致,方可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