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
1、预售收入10000元按当地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然后减去预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增税700元,当期期间费用500元后的金额乘以所得税税率25%为当季应预缴的所得税。
2、法律依据是国税发[2009]31号。
3、“预交环节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将预售收入直接乘预计毛利率”这个说法正确,但“不得扣除当期税费”的说法不符合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政策依据: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8]90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操作:累计已签合同实现销售的实际毛利额,减去未完工时已预计的毛利,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时间把握,收入确认的时点难以把握,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上文讲述了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说得上是有依有据,对于其中内容,有诸多专业术语,非专业的朋友应该读起来费劲,大家可以就此咨询会计学堂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