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参照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 xxxxxx (企业)正式申请, xxxxxx 税务局确认,双方愿意签署本预约定价安排。
第一条 一般定义
在本预约定价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主管税务机关”是指 xxxxxx 税务局。
(二)“纳税人”是指 xxxxxx (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 ,地址 xxxxxx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税种范围:本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
(二)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类型:本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企业与其关联方 xxxxxx 之间的 xxxxxx 业务往来。
第三条 适用期间
本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 xx 年至 xx 年共 xx 个纳税年度,每一纳税年度自 xx 月 xx 日至 xx 月 xx 日。
第四条 关键假设
本预约定价安排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基于以下假设条件: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在执行期内,若上述假设条件发生变化,企业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双方视具体情况修订或终止本预约定价安排。
第五条 转让定价方法
xxxxxx xxxxxx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 xxxxxx (关联交易)采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为 xxxxxx 。(每一关联交易分别列明)
第六条 年度报告
在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企业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提交如下资料:
xxxxxx xxxxxx
第七条 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
在本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如果企业没有遵照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或单方终止本预约定价安排。
第八条 预约定价安排的续签
本预约定价安排不作为续签的依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续签申请。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就本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和解释发生歧义,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双方均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协调。如果企业不能接受协调结果,可以考虑修订或终止本预约定价安排。
第十条 保密义务和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在本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及执行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实施信息交换(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生效、修订与终止
本预约定价安排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由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于 xx 年 xx 月 xx 日在 xxxxxx 签署本预约定价安排。
主管税务机关或企业修订或终止预约定价安排,均应书面通知对方。通知内容包括修订或终止时间及原因。
第十二条 附则
本预约定价安排应当使用中文,一式 份,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各执一份。
xxxxxx 税务局 xxxxxx (企业)
签名: 日期: xxxxxx 签名: 日期:
职务: 盖章: xxxxxx 职务: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