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支付款项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条释义,……第四,将“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修改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将债权人之外的不可抗力等原因也纳入其范围;
(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而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所得、盘盈所得、罚没所得、捐赠所得、确实无法支付的而按规定程序净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因此,在企业获取款项确实无法支付的相关证据后,应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无法支付款项的税务怎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会计上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在税务上,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核销应付款项的凭据,要能证明其“确实无法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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