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增值税计税依据
1.不动产的销售虽然在广义上属于货物销售的范围,但考虑到不动产的增值税具有特殊性,故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销售房屋,属房地产核算范围,销售时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原价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净收入缴纳所得税。
2.若销售的物品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并且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就可以免征收增值税。其中一个条件不符合就属于“应税固定资产”,就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1.营业税中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全额征税计税依据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视同销售计税依据: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其营业额按本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收入;拍卖不动产,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收入;销售不动产并负责装修,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补偿,营业额为实际受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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