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被违规作废应如何处理?
问: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发现销货方违规作废,应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第三条 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第十九条 经审核检查,对不同类型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进行处理: ……(三)‘属于作废’发票 1、纳税人未申报抵扣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2、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通过核查子系统发出《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给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 ……
第二十七条 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结果分为以下类型: ……2.一般性违规问题 一般性违规包括:销售方违规作废;购买方未按规定取得;……。 第二十八条 经区县主管局长批准,基层管理部门对审核检查结果分别进行处理: ……(二)属于企业问题中‘一般性违规问题’的,依据现行规定处理;……。
由于对方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况下将专用发票作废,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需要由双方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企业情况后,针对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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