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企业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采用的计量模式不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分为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意味着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直接交易。(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估计。
将存货、自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将该存货、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按差额部分贷记资本公积,如果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按差额部分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结转成本,同时将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其他业务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成本。
税务规定
由于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已计入当期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年终申报时,须对已计入利润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调整。并且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税前扣除。
纳税填报怎么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第9行“投资性房地产”项,填报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对收益的影响以及纳税调整,按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填写本附表。
投资性房地产税收与会计差异如何调整
税法规定,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所得税法对会计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确认,所得税与会计处理出现差异。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要按照税法的规定来确认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税法与会计出现的差异就应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
企业在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现贷方发生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如果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现借方发生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类资产可以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出现差异,所得税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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