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部分销售的住宅小区,还要全额计提土地使用税吗?
例: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区,已销售了约50%以上,且购房者多已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购房户而不归我公司了。我们还要全额计提土地使用税吗?
对购房户已经办理土地权证的相关土地面积,因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不再归属你公司所有,依《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精神,原则上应是随销售进度下的产权分割,自购房业主获取商品房权属证书后逐步将其相应的土地面积从自身计税面积中剔除,房产公司即不再负有计提缴纳的义务,并且据我们了解,绝大多数地方税务局也是据此执行的。但对该土地计税面积减除的具体操作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和多数省市地税机关并无明确的规定,这里援引北京市地税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0号)
中对此事项的具体规定,供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面积中扣除。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但需提请您注意的是,欲获取税务机关对减少计税土地面积的认可,须提供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资料,同时也须在会计上对权属已经转移的开发产品有相应的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的账务处理作为辅助和配合,而若相关预收账款和开发产品仍未结转收入和成本,却即认定土地权属已经转移,或招致税务机关不认可贵公司相关土地不予计税的行为,更存在直接认定贵公司存在推迟结转销售收入成本并滞后清算相应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故提请贵公司注意相关税种间和会计税收处理的协调,规避其间潜存的税收风险。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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