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建房,土地增值税优惠有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的标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是以成本价售给职工未有增值额,并且建造的是符合当地标准的普通住宅所以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何谓“集资建房”
所谓“集资建房”,是建房单位向集资者筹集资金建设住房的一种形式,分“集资”和“建房”两个环节。“集资”是由集资者个人出资,单位集中管理,作为建房的资金来源:“建房”是由单位向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集资建房”,经审查批准后发给《集资建房许可证》,建房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计划、立项、土地使用、规划审批等手续,房屋建成后按事先约定进行分配。
单位在转让给职工的过程对于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集资建房不纳税。
按照目前政策,对企业集资建房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通过职工集资方式建房:
一是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必须符合城市的规划;
三是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土地,而且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对于采用职工集资等方式建房的,《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其他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
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对于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集资建房,除建筑施工企业应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建设单位不需要再缴纳其他税金。
单位集资建房,土地增值税优惠有什么条件?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是以成本价售给职工未有增值额,并且建造的是符合当地标准的普通住宅所以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