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取得发票如何抵扣?

2019-02-11 14:5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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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纳税人一般经营范围比较广,且不征税免税项目增多,如果纳税人兼营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取得的进项发票无法划分.那么在实务中,一般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取得发票如何抵扣?

一般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取得发票如何抵扣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取得进项无法划分,应该如何抵扣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一般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取得发票如何抵扣?

兼营与混合销售的概念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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