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无纳税凭证怎么处理
要开具相应的纳税凭证.如果你单位是个税明细申报户,逐月办理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你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如果你单位不属于明细申报户,需带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报告(单位盖章)、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盖章),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得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税款.
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如何处理?
对于接受的认证后失控发票,由于公司未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因而无法得知所取得的有关发票已经失控,未及时对这些发票作进项转出处理.在以后期间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对这些发票作进项转出处理,修改相应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时,部分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企业取得失控发票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但是加收滞纳金却缺少法律依据.
针对一个月无纳税凭证怎么处理的问题,上文中会计学堂的老师为大家讲解了纳税凭证具体的开具步骤,以供大家参考.除此之外,文章中还对相关的取得异常凭证的问题加以解答.希望本文的内容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