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资金借贷如何纳税?
答: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后,集团资金池业务也不例外,收取利息的一方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贷款服务一方不得抵扣进项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如发生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具体可以参看财税(2008)121号文件.
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借款利息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需视情况而定
集团内部资金借贷的扣除有哪些不受权益性投资比例约束的情况?
集团内部资金池以资金中心营运的,借款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能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或者借款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则借款利息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须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限制,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集团内部资金池以财务公司营运的,因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其借款利息可不受财税[2008]121号文件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限制,借款企业的利息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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