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施工企业需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企业需要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时,可凭以下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受理岗当场办结: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外地经营项目的证明材料(如施工合同或施工许可证明或开工报告或中标通知书,经营项目批文或经营合同等)(原件复印件);
5、合同印花税税票(复印件一份)。
公司到外地做工程如何缴税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据此对于未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施工企业采用由机构所在地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工程款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若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设立二级分支机构,则要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含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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