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使用权缴契税能否加计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作为加计扣除20%的基数。
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是抵扣,而是自销售收入抵减。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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