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合并股权被稀释的账务处理
一、稀释后控制仍为控制
举例说明,2017年1月,A公司支付900万取得B公司80%股份,购买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万,商誉金额为100万。2017年8月,B公司向少数股东增资,导致A公司持股比例稀释为70%。2017年1-7月实现净利润300万,8-12月实现200万,无其他权益变动,期末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500万。期末处理:
(一)个别报表(不作处理):
成本法下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核算,稀释后,虽然持股比例下降,但初始投资成本并未改变,因此不作处理;
(二)合并报表(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1、商誉。由于未丧失控制权,被投资单位的商誉不会改变(合并报表体现的商誉是母公司购买子公司产生的商誉,不体现少数股东投资形成的商誉,因此,既然母公司没有改变,那购买时产生的商誉,除非减值否则不会改变)。
2、长期股权投资。既然商誉不变,那么合并报表层面用于抵消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应当为1500万*0.7+100万=1150万,而长期股权投资通过权益法调整,900万+300万*80%+200万*70%=1280万,减少的130万进入资本公积。该处理同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
二、稀释后控制转为重大影响或“三无投资”
触发“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理论”(本公众号文章),因此要视为处置,确认投资收益。整个过程,不管是合并报表还是个别报表都不体现资本公积,切忌!
三、稀释后重大影响仍为重大影响
那么因C公司认购增资,导致的A公司享有的B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比如初始投资100万,持股比例40%,稀释后持股比例30%,但按新的持股比例享有的净资产金额变为了120万,那么多出的20万确认为资本公积。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前述所有者权益以在第2号准则应试指南中明确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重大影响转为“三无投资”
触发“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理论”(本公众号文章),因此要终止确认原长期股权投资,视为处置,确认投资收益。
比如初始投资100万,持股40%,稀释后持股5%的公允价值为110万,那么差额10万计入投资收益。
股权被稀释,个别报表、合并报表处理情况
仍有控制权:被投资方权益变动,按应享有份额调整资本公积
失去控制权:重新计量,失去控制权日的公允价与账面价的差额计入损益,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
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
因企业合并股权被稀释的账务处理为会计学堂整理,关键点在于稀释后,到底谁控股,对于企业影响有多大,然后再分析账务处理,更多关于会计资讯的更新,敬请关注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