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代建房抵顶征地补偿费怎么纳税
A房地产公司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除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外,需要向被征地的一方支付征地补偿费,被征地方村委会要求A公司在其所属土地上建造一幢办公楼抵顶补偿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土地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
公司让房地产公司代建房屋所发生的代建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代建费可以入建安成本吗?
从会计的角度的来看,“建筑安装费用”科目下有“代建工程开发”这一项目,
但是税法上对于此问题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在具体的税务操作过程中不知是否能纳入土地增值税抵扣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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