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查补收入计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字【2010】139号)第一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案例
问:公司是一家从事商品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今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对我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查补去年12月底一笔收入未记销售收入,少计应税销售额8万元,今年7月我公司对这笔查补销售额进行了纳税申报。请问,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我公司是否应将这笔查补销售额记入年应税销售额?
湖北省国税局12366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因此,上述公司查补的8万元销售额应计入今年7月的销售额,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80万元时,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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