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转让怎么土地增值税扣除金额
一、无法取得购房发票,但能够取得旧房评估价格的房产。
财税字[1995]48号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不能取得旧房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房产。
1、土地成本和建造成本的扣除
国税2016年70号公告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土地成本及建造成本、费用)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查帐方式的适用范围
1.适用个人名义的商业再转让;
2.适用公司名下的住宅、商业再转让;
3.个人名下的住宅转让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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