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不一定全部用来销售,有些可能用来出租并长期持有。持有房地产,既可以出租获得近期收益,也可坐拥升值空间。但是这里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与通常意义上的固定资产的概念已经不同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①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②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③已出租的建筑物。企业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房地产交易市场;②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合理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已计入当期利润,年终申报时须对已计入利润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调整。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税前扣除。
投资性房地产处置
会计处理上,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转让所得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与会计准则计算的所得存在差别,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时,还应将会计上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纳税调整。
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处理由会计学堂整理,如果这个问题已经有了理解,可以看看其他方面的知识,比如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