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
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
一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抵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二是,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是,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出口退税
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
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出口退税
三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
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与处理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会计处理上将无法平衡。
“免抵退税”的原理、计算和账务处理
免税是指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说得更通俗一点,那就是在出口的时候,不存在销项税额这个概念。税法这样规定至少会让你在账务处理的时候少写几个字。
抵税是指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出口的货物不是“空中楼阁”,更不是“闭门造车”,也是要消耗原材料的、也是需要零部件的,也需要动力的。这些所谓原材料、零部件、动力在采购或购买的时候是有进项税额的。根据增值税原理,这些进项税额最后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现在的问题是出口销售免税,因此就不存在销项税额。那么,这些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呢?
这些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免抵退体系下,抵税就这样自然而然产生了。见“免抵退”体系原理图红色箭头部分。
退税是指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未抵顶完的税额进行退还。按照“免抵退”体系原理图红色箭头部分,出口产品涉及的进项税可以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样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较小,而当期出口产品涉及进项税额较大。如果是这样,就会存在当期出口产品涉及进项税额抵顶不完。这样的情况,就存在退税,即退还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退税,退的是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额。
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这就会出现一个退税的情况,本文对有关的情况的说明就是这些,免抵退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由会计学堂整理,学习相关内容,可以购买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