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房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截止时间?

2019-04-12 11:2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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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房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截止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明确: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也就是说,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才免征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截止缴纳几种情况
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而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何时截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时间,从全国情况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截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间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征税指引》(穗地税税一函﹝2010﹞9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其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至时间为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核发时间的当月末。对于取得多个预售(销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以预售(销售)许可证记载的可销售面积作为计算扣除应税土地面积的依据,即:预售(销售)许可证可扣除应税土地面积=开发项目总应税土地面积×(预售(销售)许可证可销售面积/项目总可销售面积)。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之后,将商品房转为自用、出租或出借的房屋,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销售)后的,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03号)明确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也可以采取按各月末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全年应纳税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上一个年度的税款清算。

房屋竣工交付后,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为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占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该公共配套设施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屋竣工交付后,并为小业主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土地面积中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按“房屋交付时间和购房者房屋产权登记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等于(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除以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总占地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年的4月、10月征期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4月征期应以土地总面积扣除截止当年3月31日累计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10月征期以土地总面积扣除截止当年9月30日累计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应纳的税款。”

如何判断房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截止时间?

如何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停止缴税期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0号)第二条规定:“计税面积的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标注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暂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面积中扣除。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如何判断房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截止时间由会计学堂整理,在房产以及土地等所有权在状态发生改变的时候,一些税务的义务的截止时间啥年过是有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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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税征收对象有哪些?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 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 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 产税的纳税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在城镇土地范围内拥有房屋的自然人或者是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的,都应当按照法定的纳税标准向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但是如果房产在农村的,就不需要缴纳相应的房产税以及土地使用税,因为土地使用税是独属于城镇土地的征收税种,一般是由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缴纳。 按核定的时间填写申报交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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