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9-05-01 16:5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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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企业的固定资产不管是否使用都需要做折旧的,有些企业会将一些使用过的但是已经没法满足企业自身业务的需求的时候,将 这些固定资产做出售处理,这要做账,也需要交纳增值税,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中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在会计上确认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中一定按固定资产处理吗?答案是:不一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如房产等)。
(2)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资产在企业的会计处理中未对其计提折旧的,在增值税中不能按固定资产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无论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均免增值税。
(2)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除自然人外,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该固定资产何时购进,用于何种用途,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并于试点开始前取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 2009年1月1日之后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后取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在2009年1月1日后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以不同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处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处置是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的业务,其处置方式多样:如整体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变成废品出售等。在此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即有可能按适用税率征收,也有可能按简易办法征收,甚至免税。

在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最大的变化是固定资产中动产的抵扣范围扩大到全国。除房屋建筑物、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外,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于处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出台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该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在2016年5月1日全部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房屋建筑物也开始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在处置不同的固定资产和不同时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时,一定要区分不同情况确认相关固定资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及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避免企业多缴或少缴纳增值税,给企业造成损失。下面详细介绍企业处置固定资产适用不同税率及征收率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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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如果之前没有抵扣过,按照3%减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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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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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上缴纳增值税的具体步骤如下: 1.计算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关于修改部分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率为16%。 2.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中要填写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详细情况及其相关税额。 3.至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缴税手续,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纳税义务人所填写的准确金额缴纳税款。 举个例子:一家企业在2018年底使用过一台价值为10万元的固定资产,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文件中规定的16%的标准,计算出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额,即为10万元乘以16%,等于1.6万元。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把该机器的详细情况及其相关税额(1.6万元)填写进去,并按照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缴纳1.6万元的税款,以此完成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上的缴纳增值税的手续。

  • 外账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何做?

    增值税 金额/1+3% *2% 第一、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第二: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 第三、处置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 等相关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 第四, 清理净损益 如果是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是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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