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收回委托乙企业加工的100标准箱甲类卷烟,已知该卷烟生产企业提供不含税价款为100万元的原材料,同时支付不含税加工费20万元,乙企业无同类卷烟的销售价格,则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150元/箱) 答案解析: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00+20+100×150/10000)/(1-56%)×56%+100×150/10000=156.14(万元)。 老师,请问这个答案中100×150/10000 是怎么来的?为什么要这样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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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05-28 11:19 发布 3466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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