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完成,劳动合同终止,这种情况,企业需要给经济补偿金吗?
?晴--甜甜暖暖
于2021-05-16 18:15 发布 1296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1-05-16 20:02
同学你好,企业要给经济补偿金的。
【案例简介】
2017年4月19日,赵某某进入一家私营公司,从事该公司中央空调安装调试工作。该公司与赵某某约定,安装调试结束,公司中央空调正常运转劳动合同即终止。2017年12月底,赵某某将该公司的中央空调安装完毕,并按照公司要求调试,运转正常交给该公司使用,该公司验收后“合格”,按约定支付了劳动报酬。后公司以业务不忙为由,不再与赵某某续签劳动合同,赵某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遭到拒绝。赵某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赵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能得到支持吗?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核心在于将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作为合同终止期限。这类劳动合同应当是唯一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这类合同到期后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也有的劳动者也认为,只要公司支付了劳动报酬就可以了,什么经济补偿就别想。这种想法对吗?请看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