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收回之前委托乙公司加工的N半成品一批,委托加工时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 15万元;加工过程中支付加工费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26 万元;装卸费0.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048万元:受托方代 收代缴消费税4.5万元。甲公司收回该委托加工物资后准备维续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该批 N半成品的计划成本为20万元。 想问一下这样的分录怎么做啊 那金额是怎么计算的啊
认真的蚂蚁
于2022-03-27 10:04 发布 142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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