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星河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CMA

2022-05-26 14:58

同学,

实际是一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按照现行的《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而将于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契税法》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可见,从原理上讲,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房屋买卖的交房时间没有什么关系,而是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时间紧密联系,即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买卖)合同的当天(日)即发生契税的纳税义务,那么很明显,适用税率也自然就是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买卖)合同的当天(日)所施行的税率。

追问

2022-05-26 15:07

也就是说只能依据合同签订时的契税适用税率核算,后续实缴契税时的税率下调或有优惠均享受不到,对吗?

星河老师 解答

2022-05-26 15:14

同学
对的 这个是实体法不追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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