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代扣代缴税费怎么做会计处理
答:一、建筑业挂靠的认定及挂靠的法律特征
建筑业的挂靠行为,通常指的是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为承揽建筑工程,采取挂名、挂靠承包经营等方式,挂靠在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进行经营,而施工企业则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的行为。具体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这是分包工程存在的法规前提。另外,有些总包工程含有部分非主要或专业性较强的劳务作业,总承包单位为了工程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也会将这部分非主要或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单位施工。
二、对挂靠税收处理方式的探讨
假如存在挂靠关系,通常由挂靠人(包工头)自行雇佣工人,建筑公司和建筑工人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支出不能作为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而必须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征收营业税并带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挂靠会计处理方式的探讨
挂靠工程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参照总包单位财务处理方法进行。
假设总承包合同的造价为A万元,分包工程的造价为B万元(B≤A),对总承包单位而言,B是分包工程的总成本;而对分包单位来说,B则是其收入。在施工企业会计实务中,很多总包人通常会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因为这样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而且很多总承包单位为了资质方面对业绩的需要,也迫使它不能放弃本就属于自己的工作量即收入。在税金方面,总承包单位应以(A—B)万元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相应的税金附加,同时,总承包单位又是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即应以分包人分包的工程造价B万元为基数代扣代缴营业税及相应的税金附加。
[例]2008年4月,乙公司中标甲的某工程,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注明工程合同总造价为600万元,工期为7个月,乙经甲同意,将其中的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分包合同中注明工程造价为150万元,丙上交乙4%的管理费(不考虑乙收取管理费的税金)。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为400万元,工程在当年11月底如期完工。2008年7月,工程完成一半时,甲乙双方结算工程款300
万元,实际支付280万元,余款工程完工时一次性结清。为简便计算,假设乙丙公司于完工时一次性结算价款,且假设只考虑营业税,总包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2008年6月,甲乙公司结算总承包价款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3000000
贷:工程结算 3000000
实际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2800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800000
按开票数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000
上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2)乙丙公司结算工程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500000
贷:应付账款——丙公司 1500000
乙代扣税金
借:应付账款——丙公司 4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代缴营业税 45000
上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代缴营业税 45000
贷:银行存款 45000
收取管理费并支付余款
借:应付账款——丙公司 14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 60000
银行存款 1395000
(3)2008年11月,甲乙结算余款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3000000
贷:工程结算 3000000
按开票数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000
上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收取余款
借:银行存款 3200000
贷:应收账款 3200000
(4)发生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0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4000000
(5)确认收入与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5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0
(6)工程竣工时,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借:工程结算 6000000 ,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5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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