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开票开成17%跨月怎么处理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
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中,关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具体是指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中所称"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是指上述规定的情形.
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在选择简易计税时,是需要对多种药品同时选择简易计税,还是可以对其中某种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答:为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使纳税人能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作出最优选择,当纳税人同时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时,可以只对其中某一个或多个产品选择简易计税.如某药品企业同时生产A、B两种罕见病药品,经过计算,企业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较为有利,但B药品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税负更低,则企业可以仅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问:一般纳税人将17%的专票开成了3%,已经跨月,开票方应该怎样申报增值税申报增值税?
答:开票方应该向购买方通知,要求对方退回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如果购买方不退回发票,也不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那么购买方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这种情况,销售方只能按照发票上的金额和17%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
(一)一般纳税人(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点来了!作废的前提是:符合作废条件.那么"符合作废条件"是什么呢?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小编归纳为:当月、未抄税、未认证或认证不符(如数据未进入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情况)三个条件.小编以为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发票联、抵扣联退回;如果没有退回,也不符合作废条件.
(二)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三)若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错误
(一)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如果跨月了不能作废,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会计学堂小编提醒大家: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不管是简易计税方法算错的发票,还是说你的增值税发票开错了,你都需要按照以上的方法进行处理,错误的发票必须寄回原发票出,并以"作废"字样进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