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企业确认为当期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即合伙企业当年有留存所得(利润)的,即使未分配给合伙人,也应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合伙人也要因此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否分配,均应全额计算分配.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那么1、转让股权;2、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各应该怎么缴税?
1、如您所述合伙人为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您所述合伙人为企业合伙人,则转让股权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并入当期收入,根据其征收方式及税率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情形涉及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以上就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先分后税的原则的全部解答了.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执行,看完上文你学会了吗?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会计学堂在线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