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客户办预付卡会计分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部分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公司购买预付卡,则会计处理如下:
1、公司购卡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提醒:取得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
2、公司持卡消费时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来列支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给客户办预付卡会计分录.上述小编带来的会计处理,您现在清楚了没有?了解更多会计知识,欢迎您继续关注会计学堂文章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