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扣除的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包括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这也是两者需要予以区分的地方.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限制条件
由于母子公司分属独立的法人,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虽属于关联企业,但由于各自独立纳税,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其资金拆借行为属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的规定,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上述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应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利息支出如何作账务处理?
答:银行的贷款利息一般按季度计算和缴纳,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利润水平,一般都通过按月计提,按季度缴纳的方式处理:
按月计提;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季度末缴纳时: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楼上两位的回答都不是很正确!预提费用科目现在已经取消了.
再就是注意:长期借款的利息在没有结束资本化之前,也可以按直接缴纳处理,不需要计提.
借:在建工程-利息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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