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开具发票涉税风险有哪些?
案例:
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电力产品的生产与销售。2014年8月1日,甲方与乙方订立产品销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甲方向乙方销售电力直流系统设备10套,含税单价35.1万元,总价款351万元。甲方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交货至乙方指定的仓库。乙方在2014年8月10日前按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给甲方70.20万元,但甲方应按预收货款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有人认为,提前开具发票是一种虚开发票行为,这种定性准确吗?
2、未发出货物先开具发票有政策依据吗?如何会计处理?
3、有观点认为,提前开票,在8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税货物销售额项目金额大于“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金额,发生异常。为避免这一问题,应在开具发票时,按价款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产品成本用暂估方法入账和结转。这种做法合适吗?
分析:
提前开票被定性为虚开发票不准确。所谓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说明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且开具发票符合文件规定,不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断标准?
第一,没有真实交易或劳务行为情况下的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例如,花钱购买或给予税点从供应商或劳务提供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践中有两种典型的情况,分析如下:
情况一: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
情况二: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花钱或给予税点买票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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