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认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与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发生了纳税义务,土地出让合同属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房屋赠予时的契税该如何缴纳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 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 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现在通过上文的学习,你已经知道怎么确认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吗?税收种类比较多,纳税义务时间和税率也各不相同,想要全面掌握可以比较困难,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可以为你提供帮助,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点击小窗试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