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凡凡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2019-08-16 23:04

你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 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
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 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 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 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 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 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 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 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 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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