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发现少缴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调整?
税务稽查发现少缴增值税需要进行补缴。
对查补的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规定: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稽查查账需要补交以前年度的增值税,会计分录:
补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支付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银行存款
税务稽查补缴所得税怎么做账?
一、接受税务稽查补缴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1、当年内被稽查补缴的,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计提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3、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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