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欺诈是指涉嫌虚假行为,如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使用虚假证明、虚假保证、虚假担保等,甚至伪造文件等行为,以便达到谋取利益的目的。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欺诈即指可以追究责任的欺诈行为,又叫精神欺诈。
对于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欺诈,法律规定的处罚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对欺诈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一方担责;第三,给另一方损害补偿。
在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欺诈一般指涉嫌行为人的虚假行为,这类行为的证明责任一般由被撤销方承担,因为欺诈的发生,一般是有明显的虚假行为,只要被撤销方能够证明其为虚假行为,就可以推定欺诈发生。
拓展知识:
除了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欺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还明确规定了其他类型的欺诈义务,即“民事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旨在赋予当事人尊重和遵守诚实信用的义务,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当事人之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骗、隐瞒等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